冰剑周评(2019年4月22日-4月26日)

2019-04-29

冰剑周评(2019年4月22日-4月26日)

上周A股普跌,其中沪深300创下年内单周最大跌幅,下跌5.61%,创业板指下跌3.38%。

从基本面的进程看,经济依然处在回暖的阶段。近期公布的主要数据如3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两位数上涨,1-3月份累计数略有下跌但处在同比回升的状态;而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正是因为对经济走向的“预期”逐步转化为“现实”,使得资本市场参与者可以施展拳脚的“空间”变少,但总体来说,客观上进展的事实没有改变,只是需要时间去消化对未来的不确定。

如果从更为现实的角度看,对现时微观企业层面经营获利能力的担忧可能是最直接的市场扰动因素。尤其目前处在年报和一季报密集披露的时点,既有创历史记录的亏损企业家数,也有一批公认的“白马公司”在19年1季度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双降。但从严肃的投研角度出发,需要一分为二的应对:对于本身就经营羸弱的企业来说,也许价值清算之路刚刚开始;而对于暂时受困于经济周期的行业龙头,其相对竞争力甚至会在此期间有更好的提升机会,我们相信每次类似的回调都可能是长期最佳的买点,所以择机将流动仓位的资金向这类企业靠是更有意义的选择。

 

 

 

 

 

 

 

免责申明

本报告仅供冰剑投资(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机构使用。

本报告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本报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任何后果负任何责任。

本报告版权归属本公司,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表或以任何侵犯本公司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本网站”指由(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有并及其网站内包含的所有信息及材料。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观点和数据有可能因所基于的信息发布日之后的情势或其他因素的变更而不再准确或失效,本公司不承诺及时更新不准确或过时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购买或销售任何金融产品的某种要约,亦非对任何交易的正式确认。投资有风险,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