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私募监管新规,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

2014-07-14

证券时报网:私募监管新规,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然而,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知易行难。市场的无形之手是否在任何时刻、任何领域都能奏效?政府的有形之手怎样才能不给市场添乱?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哪里?对于这些问题,在不同的行业,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

上周五,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首个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这三类私募基金统一纳入监管范围的行业管理办法终于正式亮相。

既要将三类不同的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又要尊重各自行业规律,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难度不小。事实上,对于私募基金,要不要监管,如何监管,以什么方式监管等问题,业界此前提出过诸多建议,甚至还有专家提出私募基金本质决定其无需监管。

而从《暂行办法》来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值得称道:一是尊重行业规律,不设事前审批,将有形之手退出市场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另一方面,对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则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

首先,对除创业投资基金外的其他股权基金,已属于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完全交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对其实施必要法律监管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非法集资、利益输送和因过度运用杠杆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私募证券基金也是市场自发形成的结果,政府不宜人为干预。

因而,《暂行办法》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同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等行为主体,从“不得从事的行为”入手进行规范,颇具负面清单管理的风格。

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是市场失灵的典型案例。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监管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主要投资于小微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理应受到更多扶持。《暂行办法》将创投基金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设立专章进行说明,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且对创投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差异化的监管;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投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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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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