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今年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今年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日前公布。根据工作计划,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今年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快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2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097家,较1月份增长0.94%;已备案私募基金70802只,较1月份增长2.48%;管理基金规模12.01万亿元,较1月份增长 2.08%。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4.21万人,较1月份增加1181人,其中,已在从业人员系统注册员工人数20.36万人,较1月份增加2984人。

截至20182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规模在100亿元及以上的有210家,管理基金规模在50亿元至100亿元的258家,管理基金规模在20亿元至50亿元的650家,管理基金规模在10亿元至20亿元的774家,管理基金规模在5亿元至10亿元的1047家,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至5亿元的4093家,管理基金规模在0.5亿元至1亿元的2190家。截至20182月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管理规模的共19923家,平均管理基金规模6.03亿元。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去年831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除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还包括专利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外国投资法草案,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反走私工作条例,修订专利代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修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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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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