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指期货上市三周年,专家称有利于机构管理风险

中新网北京4月16日电(陈康亮)16日是中国股指期货面世三周年。中信建投分析师魏涛16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指期货的推出,为中国金融机构提供了套期保值的工具,有利于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市场避险功能逐步发挥。

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货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来自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22日,共有70家证券公司、47家基金公司、7家信托公司、5家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14家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对此,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章飙亦指出,对于券商而言,股指期货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券商自营因此有了新的投向,且因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而盈利更加稳定。

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险资机构也将加入股指期货的市场。2012年10月23日,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允许保险资金可利用股指期货对权益类资产进行100%的风险对冲,进行套期保值。日前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曾于瑾透露,险资参与股指期货相关政策在与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性协商,正在抓紧时间制定。

有分析人士指出,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范围逐步扩大,而金融机构的深度介入正是股指期货三周年的重要成果,尤其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已日益对股指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功能有效发挥重要作用。(财经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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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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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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