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之适当性管理

在前两周,冰剑给大家分享了几条区分私募产品和非法集资的干货,今天再和大家讲一讲去年下半年正式实施的适当性管理制度。

1、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制度,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台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遵循的基本逻辑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参与相应产品或服务交易的投资者应具备诸如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等各项条件,否则不应参与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2)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

(3)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4)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5)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3、投资者怎样应用适当性管理,做到理性投资?

投资者在申购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资者应该认真阅读和了解相关产品的合同文件和风险揭示书,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了解存在的风险。

(2)投资者应该如实、客观的填写投资者风险测评表中的各种信息,客观负责的评估自己的抗风险能力。

(3)投资者应该通过评测结果,认真意识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正确面对。

(4)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理性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对应的产品进行投资,切记不要盲目。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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