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择机退出股指期货临时性限制措施 深入研究股指期权、ETF期权、外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12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15号(财税金融类220号)提案的答复,全文如下:

《关于恢复发展股指期货 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功能发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际经验表明,股指期货具有管理股票现货风险、稳定股市运行、促进机构创新等功能,是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工具。我国股指期货自2010年4月上市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没有出现大的交易、结算、交割风险,市场功能逐步发挥,对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择机退出股指期货临时性限制措施方面

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中,股指期货波动幅度随之加大,市场短线交易、程序化交易活跃,成交量大幅放大,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过度投机交易。为有效化解市场风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采取了提高保证金水平、限定日内投机开仓标准及调整交易手续费等措施,对抑制股指期货市场过度投机、稳定市场恐慌情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应地,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质量也出现下降,风险管理功能发挥也受到一定影响。

2015年9月对股指期货市场采取的限制交易措施,是我会为化解股市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而采取的一揽子措施之一,是特殊市场阶段的临时政策。随着股票市场走势企稳,融资功能逐步恢复,市场资金和投资者数量恢复常态,逐步恢复股指期货的市场功能,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2017年2月17日,中金所采取了放宽日内开仓限制、降低平今仓手续费、降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等措施,放宽股指期货交易限制。9月18日,中金所再度实施了降低平今仓手续费、降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放宽股指期货交易限制措施第二步安排。从一段时间的运行来看,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平稳,舆论反应总体良好,达到了预期目的。下一步,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改进和加强市场监管,抓好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并结合期现货市场运行情况,更好促进股指期货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关于丰富金融衍生品工具方面

我会始终支持期货交易所研发和上市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期货品种,不断完善品种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有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以及上证50ETF期权等6个金融期货及期权品种,上市以来,市场平稳有序,功能逐步发挥。目前,我会正指导中金所积极研究推出2年期国债期货的可行性,以建立涵盖长、中、短期的国债期货产品体系,进一步夯实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下一步,我会还将督促交易所深入研究股指期权、ETF期权、外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积极探索其上市的可行性和时序安排,以满足市场机构多元化的交易和风险管理需求。

  

三、关于加强金融监管方面

近年来,我会持续加大期货市场监管力度,先后制定《期货交易持续监测指标体系》《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一线监管职能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制,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同时,指导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加大日常排查力度,严查市场操纵,有效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下一步,我会还将完善相关监管规则,加强风险监测,扎实做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强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及限仓管理要求,完善违法违规线索移送机制,实现交易所自律管理与稽查部门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继续加强跨市场监管协作,发挥监管合力,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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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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