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三审通过,阳光私募确定法律地位

[提要]  历时5年之久,《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终于在2012年1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业内一直呼吁应尽快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管制度,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相结合的模式,统一监管、分类发展。

历时5年之久,《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终于在2012年1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次基金法修订实现了多项重大突破,比如在对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从业者投资限制以及基金公司股权激励与治理等方面都予以明确,最大亮点是首次将非公募基金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由于受发展和认识上的局限,2004年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对非公募基金予以明确的定义,使得非公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都缺乏法律依据,由此导致私募基金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进而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进行乱集资等社会问题。

  业内一直呼吁应尽快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管制度,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相结合的模式,统一监管、分类发展。

  对私募基金业的调查显示,有84%的私募基金认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是私募基金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既是阳光私募最为关心的话题,也成为此次基金法修订的重头戏。据了解,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专设一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予以规范,并特别构建了区别于公募基金的法律框架,对其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使其实现了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解释说,对私募私募基金的管理主要侧重建章立制,对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有效地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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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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