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鉴别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属于合法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本文整理了五点内容,

帮助投资者厘清二者的区别。

一、募集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个别协商。而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微信、电视、电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特别是组织者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非法吸取公众资金。

二、募集对象不同

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个人投资者,人数有严格的限制,投资认购起点为100万。而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投资者标准,不做人数限制,涉及人数众多,不限制认购金额。

三、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是否注册备案,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四、投资标的是否明确

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一般会在基金合中明确,资金应专款专用,除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私募基金应由专门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出资人事先约定的投资规则管理,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而非法集资通常没有投资标的,将投资者的钱汇入非法集资组织者的私人账户,任由组织者个人处置、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五、获利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投资者自负盈亏。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通常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回报。(来源:大连晚报)


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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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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