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增至七类

11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并提出将搭建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打造基金行业大数据监管体系。

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基础上,《管理办法》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其中附属服务包括监管数据报送、基金绩效分析、人员派遣、高管及员工业务培训等。虽然投资顾问和基金募集也可以委托服务机构完成,但是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品,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

《办法》重点规范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三项服务业务。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必须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相关高管还得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如要开展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缴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三项业务记载了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基金业务运营流程,是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基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将通过搭建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打造基金行业大数据监管体系。

根据《办法》规定,相关机构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成为协会会员,才能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不过,登记不能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登记之后,若连续6个月没有展业,将被注销登记。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重点规范了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的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制度设计,由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份额登记业务登记的服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对基金募集结算账户实施监督,从而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办法》突出服务业务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由于托管业务与服务业务需要互相校验,《办法》特别强调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的隔离,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非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随着自主发行模式越来越多,更多的基金管理人为降低营运成本使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办法》跟踪规范了发展新趋势,规定了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底线要求,特别强调加强管理人的准入工作、强化账户管理职责以及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等。对于电子合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

自律管理方面,《办法》还规定了自律规则并针对严重违规等情况,引入退出机制,还明确了信息报送、变更登记义务。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曹乘瑜)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本网站”指由绍兴冰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有并及其网站内包含的所有信息及材料。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观点和数据有可能因所基于的信息发布日之后的情势或其他因素的变更而不再准确或失效,本公司不承诺及时更新不准确或过时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购买或销售任何金融产品的某种要约,亦非对任何交易的正式确认。投资有风险,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我已阅读并接受 不接受

客户服务

联系我们

0575-88611136

bingjianfunds@sina.com